直播新規為遵紀守法的企業保駕護航
近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行業繁榮發展和亂象并存的當下,該規定出臺顯得猶為及時和重要。
規定首次明確了國家及各級網信辦的監管職責,明確了互聯網直播的定義,同時比較系統、全面地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的準入、監督和管理工作作出了詳細規定,使互聯網直播服務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對新聞信息直播服務劃定了紅線。規定要求從事新聞信息服務的需要“雙資質”,即直播平臺和發布者均具備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缺一不可,并在許可的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我們的理解是,直播平臺是新媒體,是新趨勢,但不是特殊之地,法外之地,對于新聞信息內容依然要參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相關的資質后才能從事服務。即使取得相關資質,也必須與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并按照新聞編輯播發原則嚴格實施先審后發管理,不能隨意而為。
提高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準入標準。從規定的第五條至第八條可以看到,規定對直播服務平臺的準入也有了較為明確的要求,即內容和主體的雙重認定。規定要求企業從事直播業務,應當具備專業人員、技術手段、內容審核、用戶分級、應急保障等各個細節的條件,從而提升了從事直播平臺的內控門檻,從業企業可以明確對照執行和量化。
強化互聯網直播服務事中事后監管。規定從第九條到最后,細化了對直播服務的內容監控要求。既有對平臺主體責任的要求,也有對直播內容發布者(主播或機構)的要求,明晰了哪些內容不能發布,同時也劃定了責任邊界。主體責任上,實名認證已經成為行業標準配置,但以前基本是通過行業企業自律自發形成的,企業落實情況和細節不一。規定則對此進行了明確,同時對于發布機構所需要的主體信息也作了要求,另外對用戶信息備案和用戶隱私則是首次提出,也反映了國家對網民身份信息安全和網上權利的重視。此外,對于內容存儲時間、應急阻斷手段,對內容發布者的處罰措施等也作了細致要求。
總體上來看,規定是一個較為完善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政策,切中實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規定發布后,直播行業的管理將會形成全國一盤棋,無論是從業者,還是社會大眾,以及投資人都會重新審視這個行業,對企業有一個新的判定標準和依據,企業將會在多重監督和管理之下逐步走向規范,從而扭轉過去過多過亂的行業形象。同時,規定界定了相關各方的責任和權利,劃定了紅線,更加強調作為從業企業的標準配置,自我規范和自我管理,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因此從另外一層面上來說也是在為遵紀守法的直播企業保駕護航。另外,我們也認為,規定既看到直播行業的問題,同時也肯定了行業的價值和貢獻,因此既有要求,也有引導,其最終目的,是希望行業走向正軌,健康發展,使之成為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好中國故事的重要陣地。
六間房作為互聯網直播行業的領先企業,早在今年4月,就已經率先啟動實名認證、添加水印以及內容存儲60日以上的相關工作,通過人工與技術并舉的內容監控手段,不斷凈化平臺內容環境。同時,六間房也啟動了“六間房愛心公社”公益活動,探索直播+公益的新路徑。六間房也將以規定為新的起點,認真學習和遵守規定,帶頭貫徹落實各項條款,以更加優質的內容和服務去回報用戶,以實際行動為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作貢獻。
六間房科技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是指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和用戶。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范互聯網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 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注或播報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
第八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 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互聯網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并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第十七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網絡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十九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